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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1997)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搭售商品所获利润,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搭售商品总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删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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