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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十一条删除。
  二、第六十八条删除。
  三、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或者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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