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保护草原珍惜野生动物和益鸟、益兽、益虫。在草原上猎捕野生动物,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保护草原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排放污染草原的废液、废渣、废气,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第三十九条(三)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交纳应交费用,拒不交纳的,收回草原使用权。”
  四、第三十九条(四)项修改为:“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开垦,恢复植被;情节严重的,每开垦一亩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