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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查干湖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八条 查干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暨查于湖水库管理局根据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查干湖的保护、管理与资源开发利用,其主要管理范围是: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搞好查干湖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监督和指导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水产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三)负责执行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湖区总体规划。
  (四)参与湖区旅游景点的规划、建设和验收,负责监督检查对湖区资源有影响的各项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破坏湖区环境和资源的案件。
  (五)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六)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同查干湖跨界毗邻县共同搞好跨界水域及湖区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防洪和水位调度工作,接受县以上防汛指挥部门的指挥调度。水环境保护工作接受县以上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干湖水资源统一管理和水资源费的征收。
  第十条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负责整个水域和湖区的治安管理。
  第十一条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与查干湖水库管理局共同做好查干湖的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十二条 除汛期和洪涝灾害外,查干湖水位要控制在海拔130米。
  查干湖水质要按国家地面水质量二类标准进行保护和治理。
  第十三条 禁止向查干湖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抛弃禽畜尸体和其它有害物质。
  第十四条 禁止在湖区狩猎。
  第十五条 禁止在查干湖水域及周边500米内新建、扩建、改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厂矿企业及服务性行业。
  第十六条 严禁在查干湖禁捕期和禁渔区内的一切捕捞活动。
  第十七条 在湖区内严禁炸鱼、电鱼、毒鱼以及其它破坏性捕捞作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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