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查干湖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7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1997年1月13日公布 1997年5月13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查干湖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作到有效管理、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查干湖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所辖之查干湖自然保护区划定的水域和湖区。
查干湖自然保护区水域是指查干湖主体水域及与其相连的辛甸泡、马营泡、新庙泡三个附属水体,130米水位线以内的水域均属查干湖水域。
查干湖自然保护区湖区是指查干湖水域内的岛屿、沼泽和周边500米以内沿岸。
第三条 凡在本条例确定的水域和湖区内从事各项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查干湖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应体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科学管理、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凡在查干湖水域和湖区从事生产、开发建设、科学研究、旅游观光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履行保护查干湖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义务;对破坏湖区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加强对湖区自然环境、水资源、水产资源、林木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七条 湖区总体规划由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报省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