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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集团购买小汽车落籍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集团购买小汽车落籍管理的通知
 (1997年12月24日 吉政明电〔1997〕6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精神,从严控制社会集团非生产性支出,加强社会集团购买小汽车的落籍管理,进一步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现重申如下:
  一、社会集团购买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必须经控购管理部门批准。
  二、各级银行必须凭控购管理部门签发的“准购证”办理划款手续。
  三、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凭控购管理部门签发的“准购证”办理落籍手续。在核发车辆牌证时,除按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的要求审核相关手续外,必须严格审查控购审批手续,并将控购管理部门签发的“准购证”原件存入车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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