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所有成品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油品计量和质量的管理规定、标准,不准生产和销售不合格油品,不准安装和使用不合格的加油器具。对掺杂使假、短斤少两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油库、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制订应急灭火方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的管理规定,配足消防设施和器材。
(七)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生产经营系统的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军队番号、代号或与军队有关的名称和标志经营成品油。其油库不得为无证经营单位代储成品油。军队内部加油站一律不得向社会销售成品油。
(八)严禁私有企业挂靠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企业经营成品油。
(九)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加油站一律不得对外经营。
(十)外贸企业未经国家外经贸部批准,不得从事成品油进出口代理业务。
(十一)违反安全、物价、环保、税收、技术监督、海关、工商行政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职能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都应自觉接受国家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凡拒绝、阻挠国家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的,予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燃料油仍按原渠道进行管理。燃料油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企业必须按质按量认真执行。所有油源纳入省统一配置计划,临时变更调整计划时,由省经贸委下达油品调度单。炼油厂不得自行销售。
三、市场管理
(一)成品油市场管理由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石油公司做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关于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政策、规定;审批成品油经营单位的设立;资源配置;统一规划成品油市场布局;调查研究成品油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协调解决成品油市场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建立联合检查制度,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技术监督、税务、物价、环保、消防等部门对经营单位进行联合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有关职能管理机构进行处理;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二)各级技术监督、税务、物价、环保、公安、消防、海关、工商行政、城建和土地等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各级石油公司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负责对当地成品油市场供应、网点布局、行业发展和服务规范等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成品油价格、计量、质量、安全和市场秩序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