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目前我省加油站过多过乱,有的分布又不合理的状况,今后一般不再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加油站。为适应我省经济发展需要,省计委、省经贸委委托省石油总公司对全省油库、加油站进行统筹规划,制订出统一的布局方案,如需新建按统一方案建设。
申请成立在我省面向社会经营成品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所属加油站,必须按规定经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办理“三证”(军办企业设立批准书,军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书,企业财务主管人员合格证书)后,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
二、经营行为
(一)成品油资源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统一配置。省石油总公司受省计委、省经贸委的委托,按季、按月组织实施,并负责成品油的地区平衡、调拨、调剂品种和余缺。要充分发挥省石油总公司系统在我省成品油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在油源紧张时,各炼油厂必须优先保证省石油总公司系统的供应。省内所有经营成品油的企业不经省经贸委批准不得从省外购进配置计划外的油品。如成品油配置计划不到位时,炼油企业要提前向省经贸委提出报告,经同意后企业重新安排销售。
(二)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交通部、铁路、外贸、民航、农垦六大直供用户和省内林业生产直供用户实行直供的成品油,只能自用,不准对外销售,违者取消其直供资格。储备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进行储备和轮换出库,不准从事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
(三)省石油总公司系统外的成品油批发企业,首先由省计委和省经贸委核定在省内年经销量,之后由省石油总公司进行资源配置,按量销售,并按规定收取管理费。
(四)加油站和零售网点不得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不得从无批发权的单位购进或为之代销油品;批发单位及炼油厂不得向无证经营的单位销售或委托销售油品。
(五)社会上的加油站都要由当地石油公司配置资源,并要逐步以合同的方式实行代销制。
(六)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应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计量、质量、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营业证照要按规定手续和时间进行年检,一户一照,不得租借、转让。
1.严格价格管理。成品油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成品油销售价格,所有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必须明码标价、挂牌销售。凡违反国家和省规定价格销售的,物价部门按有关政策和法规处理。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价格时,由物价部门进行协调。
2.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统一税制税率,各级政府一律不得给予减免税优惠;对加油站、零售网点一律不得实行包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