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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深入
 开展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意见的通知
 (1996年5月27日 吉政办发〔1996〕2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公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意见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意见》(国办发〔1996〕10号,已翻印下发),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个文件,推动全省“打假”工作的深入开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1996年要重点抓好五项工作
  (一)抓好商业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各商业企业特别是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均要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自查自纠活动的主要内容是清查标实不符、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缺两的商品。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商业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自我监督约束机制。此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10月底前为企业自查自纠阶段,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库存、在销商品进行全面清查和处理,找出假冒伪劣商品流入的原因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结合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入库、销售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自查自纠工作。11月1日—30日为检查验收阶段,各地“打假”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商业企业自查自纠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30%。省“打假”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全省组织抽查。12月1日-31日为总结阶段,各地“打假”办要在12月10日前将抽查结果和自查自纠活动开展的情报报省“打假”办,省“打假”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总结工作。抽查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发布;对无假冒伪劣商品、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运行有效的商业企业予以挂牌表彰;对发现假冒伪劣商品、管理混乱的商业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要总结通过自查自纠活动遏制假冒伪劣商品和提高商业企业管理水平的经验,并组织交流推广。
  (二)加大对各类商品市场整顿的力度。要大力整顿各类商品市场的经营秩序,尤其联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商品集散点和交易批发市场的整顿力度。整顿的主要内容是:商品市场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销售商品有无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厂名、厂址等;市场有无主管部门,有无监督管理机构或人员,有无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制度。整顿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8月底前为自查自整阶段,各类市场要按照整顿内容做好自查自整,先查后整,查整结合,把假冒伪劣商品坚决清理出去,在整顿的基础上要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9月1日—12月31日为检查处理阶段,各地“打假”办要会同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对市场整顿情况进行检查,边检查边处理,对问题严重的市场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见成效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省“打假”办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市场整顿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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