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部门要依照
行政处罚法和《
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健全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进行有效监督。要认真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对行政处罚的设定进行审查和监督;建立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保证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适当;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纠正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要把行政处罚行为作为检查的重点,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各地各部门还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其他监督行政处罚行为的方式和途径。
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检查,是政府法制监督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
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省政府赋予的职权,切实承担起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纠正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保证
行政处罚法在我省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
五、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政府法制部门增加了新的工作任务。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是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以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为契机,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政府法制工作力量薄弱、机构不健全的状况,配齐配强政府法制机构人员,把政府法制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各地各部门应按《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要求,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同本地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县一级法制机构应设在政府办公室内,已设在其他职能部门的,应当立即纠正;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也要根据自身的执法职能设立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各级政府要为政府法制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政府法制工作中的指导、规划、监督、协调和服务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