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紧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订工作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和划分,各地各部门要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应抓紧依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与
行政处罚法规定不符的,要予以废止或修改;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自
行政处罚法施行之日起,一律无效。规章的修订工作要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此之前,现行规章已规定的行政处罚仍然有效。
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制定的规章新设行政处罚,必须依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设定罚款的限额要按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1996年10月1日前完成,凡含有自设行政处罚内容的,全部作废。
三、依法清理行政处罚主体,整顿行政执法人员
自实施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统一管理制度,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全面清理以来,我省行政执法主体混乱的状况得到了根本的转变。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结合行政执法证件统一管理工作,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依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清理,对不具备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要予以纠正;委托行政处罚要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不得自行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能够胜任行政执法工作,对不胜任的要辞退或调离。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式在编人员,并取得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坚决杜绝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
四、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