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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1996年5月24日 吉政发〔1996〕2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以下简称通知),深刻阐述了行政处罚法施行的重大意义及其对行政机关产生的影响,对如何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作出了明确的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为了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地实施,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培训、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通知精神,全面了解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内容,深刻理解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及其对行政机关的作用和影响。各地各部门要在行政处罚法实施以前,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系统的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掌握行政处罚法的具体规定,并能够在执法工作中正确运用。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和培训要同《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以及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相结合,要注重质量和实效。学习培训的组织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承担,各级政府法制部门重点抓骨干、师资的培训,各部门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采取领导讲话、办知识讲座和板报、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宣传行政处罚法,为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做好舆论上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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