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网络。全省实行四级交通安全委员会体系,即:省交通安全委员会,市、州交通安全委员会,县(市、区)交通安全委员会,乡(镇、街)交通安全委员会。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对同级政府负责,同时受上级交通安全委员会的指导和检查。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要相应建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并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受所在地交通安全委员会的指导和检查。
五、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均要设立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县(市、区)以上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交警部门,要从本地工作实际需要出发,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由公安交警、保险、农机监理等部门抽调得力干部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各级公安交警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乡(镇、街)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六、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实施上级和本级交通安全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研究和分析本管区交通安全形势,提出综合治理交通安全的工作意见;搞好调查研究,掌握工作情况,向上级和本级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拟定开展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的检查、考核、评比方案,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日常工作。
七、乡(镇、街)交通安全委员会在辖区内部具有以下权力:对违章肇事驾驶员解除处罚的审验登记;办理学习驾驶证的申请复核;对报停车辆进行复驶审核;对驾驶员审验、车辆年检和转落籍以及车辆变更的手续复核并进行登记。
八、交通安全委员会要坚持例会制度。省交通安全委员会每年例会1-2次,市、州交通安全委员会每年例会2次以上,县(市、区)交通安全委员会每年例会4次以上,乡(镇、街)交通安全委员会每两个月例会一次,遇有重大问题随时例会,并要定期向政府请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参与交通安全委员会的活动,成员单位要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当好同级交通安全委员会的参谋,认真贯彻实施委员会对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所采取的各项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