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
吉林省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6年5月14日 吉政办发〔1996〕2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吉林省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四日
吉林省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使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深入、持久、健康地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把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发展经济的重要环节,纳入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二、要建立健全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长(主任),公安局(分局)、派出所长,交警支、大、中队长“三长”为核心的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
交通安全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公安、计划、经贸、教育、共青团、交通、城建、工商、财政、广播电视、保险、农机、部队等部门有关领导组成。
三、交通安全委员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交通法规以及各项交通安全政策,保障治理道路交通安全各项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对全民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研究分析本行政区域交通安全形势,提出整治对策,解决重大问题;贯彻落实同级政府和上级交通安全委员会治理交通环境的各项部署,动员和组织社会方方面面共同参与交通安全管理;依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安全责任指标,定期考核、评比、验收,兑现奖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