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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有局等部门关于吉林省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集团现状,集团核心企业和拟列入授权范围企业的基本情况,国有资产数额、分布、结构;
  (二)授权经营的理由、方式、途径和目的;
  (三)进行授权经营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四)其他有关事项。
  五、《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团核心企业的基本情况,拟授权持股企业的名单、企业占有国有资产的数额、集团核心企业的持股比例;
  (二)授权后集团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方案;
  (三)集团核心企业及子企业的领导体制,母子公司管理体制;
  (四)集团内结构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的具体措施;
  (五)集团内财务管理和投资收益管理办法;
  (六)集团核心企业对子企业资本管理及保值增值考核制度,实施步骤和预期将达到的目标;
  (七)集团母子公司及各层次子企业间产权关系;
  (八)需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等。
  六、政府授权经营后对集团核心企业的管理。
  (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等与集团核心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集团核心企业承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定期了解集团核心企业对《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帮助企业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集团核心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下达,并进行考核。
  (三)集团核心企业要定期向投资主体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企业财务报表和本集团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并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经营情况,重大产权变动需经投资主体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政府授权的监督机构负责委派监事会,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
  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后,集团核心企业的产权仍由政府或投资主体持有,集团核心企业依法经营其法人财产,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集团核心企业的领导体制、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资产受益等出资者权利由政府行使。
  八、授权经营后企业集团内部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
  (一)企业集团内部要用产权管理方式替代过去的行政管理方式,通过产品、组织结构的调整,实现集团内的资源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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