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不得兼有政府行政、待业管理职能。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吉林省经济发展战略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间必须有内在的技术、产品经济联系。
(三)集团核心企业是大型企业或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四)集团核心企业必须是国有独资公司。
(五)集团核心企业和企业集团在国民经济、区域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有一定的竞争能力,管理和效益比较好,同时又要防止垄断经营。
(六)集团公司应有较强的资本运营、决策和利益协调能力,并能够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七)集团核心企业应有一个有威信、有能力的领导班子。
(八)集团核心企业和成员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完成清产核资工作。
三、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审批程序。国有资产所有者是国家。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必须经省政府批准或省政府委托市、州政府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财政、体改、经贸部门办理具体手续并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为:
(一)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提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的申请,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财政、体改、经贸等部门审核后,省管企业由省国有局报省政府批准,市、县管的企业由市、州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省政府委托市、州政府批准,同时抄报省国有局、财政厅、体改委、经贸委。
(二)政府批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申请后,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对集团成员企业进行核实法人财产、界定产权、重新评估核实国有资本金(国有资产)等工作,并指导集团核心企业及拟授权持股企业共同制定《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财政、体改、经贸等部门审核后,省管企业报省政府审批;市县管的企业由市、州政府报省国有局,由省国有局会同省财政厅、体改委、经贸委等部门进行论证、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或由省政府委托市、州政府审批。
(三)政府正式批准《实施方案》后,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行文批复。批复内容包括明确集团公司对子企业的持股比例及数额,明确将授权集团核心企业持有的子企业的国家资本金之和调增集团核心企业的国家资本金,同时列增长期投资,子企业原国家资本金转为法人资本金,由集团核心企业持有。同时,还应明确集团核心企业对政府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后,有关财务并帐、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分别按财政部、国家国有局和国家工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