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有局等部门关于
吉林省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6年10月24日 吉政发〔1996〕3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国有局、体改委、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吉林省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省国有局、体改委、财政厅、经贸委关于
吉林省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实施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规模经营,规范企业集团授权经营试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概念和方式。
(一)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政府将企业集团中(不包括集团核心企业本身)国家以各种形式直接投资设立的成员企业(指与集团公司为非产权关系的企业,下同)的国有产权授权给集团核心企业(集团公司,下同)持股,其实质是通过政府授权持股方式对集团企业进行产权重组,确定集团内部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之间的母子公司产权关系,即确定集团核心企业作为成员企业的投资主体、出资者。授权经营后集团核心企业依据产权关系,依法对子企业行使选择管理者、重大决策、资产受益等权利,并由集团公司统一承担其占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式分为整体授权和逐一授权。整体授权是指将集团内各成员企业的国有产权一次性授权集团核心企业持有。逐一授权是指根据集团发展的需要将单个企业的国有产权或经公司制改制、产权多元化的成员企业的存量国有产权逐一授权集团核心企业持有。
二、申请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