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施产权(股权)管理
产权(股权)管理应根据“谁持有、谁管理”的原则,由持有者实施管理。试点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股权应由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的部门持有。国有法人股股权持有者为国有法人。国有股持股单位可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按持股单位的利益和意志行使股东权利,审议和表决股东大会议程上的事项。国有股持股单位不得委托任何自然人作为国有股股东,并以个人名义行使国有股股权。同一持股单位国有股股权不得分割。
(二)国有股股东按《
公司法》及配套办法参与企业决策,对国有股的运营进行监督,建立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定期报告制度,保证国有产权(股权)权益不受侵害。
(三)国有股权的收购、转让,转让收入的分配、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注意规范,积极探索,当好参谋
(一)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要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结合贯彻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法规,注意搞好规范。
(二)要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对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体系进行有益的探索。积极探索国有资产行政管理与资产经营分开的形式和途径。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单位,按确立投资主体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授权可作为投资主体,依法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权利和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投资主体的产权管理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应积极进行研究和探索。对涉及产权管理的政策问题和重点、难点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抓紧制定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明确投资主体确定方式、投资主体规模、投资主体与政府的关系、投资主体与所属企业的关系等。
(三)当好政府参谋,为试点企业服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根据掌握的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的资料和数据,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国有资产存量、结构进行分析,按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提出资产重组、结构调整、抓大放小的具体建议和措施,供政府决策参考。同时要积极帮助试点企业出主意,在资产重组、分流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等方面,拿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意见。要及时发现和总结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中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自我约束和积累机制的有益做法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