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试点企业根据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实的国有资产占用量及核定的国家资本金,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或确认印章,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国有资产统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变动情况、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分析报告制度。
(五)审核净资产折股方案。审查净资产折股方案一般以评估确认的企业净资产作为原企业所有者对改制企业的出资。企业净资产折股方案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六)产权变动及资产剥离和重组。试点企业发生分立、合并、产权转让等行为时,要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凡涉及国家资本金或国有股权变动的,需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资产剥离和重组方案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评估范围。在子公司的构建过程中,对存量资产必须评估。
五、理顺产权关系,明确试点企业投资主体及权利和责任,完善企业法人财产制度
(一)贯彻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在试点阶段,投资主体由省政府授权批准,可采取以下办法:一是对于企业集团内的试点企业(紧密层企业),可授权集团核心企业是该企业的投资主体;二是结合政府转变职能和机构改革,组建国有资产运营机构(资产经营公司),已组建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可由该运营机构作为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三是未组建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可授权给大型投资公司及全省性公司,也可以授权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母公司)经营国有资产,或扶持某些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使之逐步发展成为投资控股公司,作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四是对目前难以确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试点企业,可由省政府授权行业管理部门暂行投资主体职能,待国家对此明确规定后,再按新规定执行。
(二)经批复的实施方案中明确作为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机构或暂行出资者职能的部门,要真正行使好出资者职能。特别要在委派出资者代表、选择企业经营者、参与重大决策、收益分配等问题上,认真履行职能。
(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要对政府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以试点企业国有资产占用量作为对投资主体进行考核的依据,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应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订授权经营责任书,明确授权范围及双方权利和责任。对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的监事会中应有国资部门委派的代表。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企发〔1994〕81号)执行。
(四)企业改制为公司后,国有股持有单位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除依法转让国有股权外,不能随意抽资。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全体出资者对企业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分配和依法处置权,在此基础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向国有股权持有者上交投资收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