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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国有局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一)产权界定。试点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并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界定产权的原则是“谁出资、谁拥有”,凡是国家用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资产,无论何种所有制性质,均为国有资产。试点企业应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产权界定报告,明确试点前资产归属及试点后出资者。界定办法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和《集体企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第2号令)执行。对一时难以界定的产权关系,可暂作为“待界定”处理。国有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凡是已完成试点实施方案批复的企业,要抓紧进行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凡是未批复试点实施方案的企业,产权界定工作要在批复试点实施方案前完成。具体办法由试点企业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产权界定申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出具产权界定批复。
  (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工作要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范运作,实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职管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和多个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对试点企业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包括子公司)的,要以清产核资机构批复的该企业资产价值重估结果为依据,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重新核实评估资产;涉及到财产损失处理等问题,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批,审批后,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评估结果。
  (三)核实国有资产占用量及核定国家资本金。试点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由企业填报国有资产占用量、国家资本金核定申报表,并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有关批文和证明,经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审核后,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盖章。具体工作按《关于列入国家、省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核实国有资产占用量及核定国家资本金工作的通知》(吉国资企字〔1996〕48号)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试点企业国有资产占用量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依据。涉及国有资产占用量及国家资本金变动的内容包括:一是“拨改贷”转增国家资本金的;二是清产核资后增加或减少国家资本金的;三是产权界定后涉及国家资本金变动的;四是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五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涉及国有资产占用量和资本金变动的;六是按国家规定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对企业再投入的;七是按规定减免或返还的税金、“两金”用于增加国家资本金的;八是其他影响国家资本金和国有资产占用量变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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