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完成企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开展提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活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协助企业搞好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技术培训和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提高职工素质。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组织职工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增进职工的团结,协助企业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关心职工生活,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教育职工尊重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开展工会活动,促进投资者、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相互了解,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劳资双方发生争议导致停工、怠工时,工会应及时了解原因,掌握情况,做好思想工作,同企业和有关方面协商,尽快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持工会的日常工作,为本级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动条件,向工会无偿提供办公用房和活动场所及设施,并负责设施的维修和承担水、电、供暖等费用。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当月的工会经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或少交工会经费的,按欠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