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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1995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权利
  第四章 工会义务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工会组织。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中,凡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承认《中国工会章程》的职工,均可参加工会组织。外籍投资者、私营企业主及其代理人,不得参加工会组织。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上一级工会确认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是工会主席。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应尊重工会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应支持企业正当的生产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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