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局关于对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审计监督报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5件规章和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0年3月22日)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局
 关于对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审计监督报告的通知
 (1990年3月13日 吉政发〔1990〕18号)


  省政府同意省审计局《关于对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审计监督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审计监督的报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省集体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据统计,到一九八八年末,全省城乡集体企事业单位已有七万八千户,职工总数近一百五十四万人,工业总产值一百零八亿元,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23.8%,缴纳各种税金十四亿元,占全省税金收入32%,为我省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但是,由于对集体经济组织缺乏有力的监督,一些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财务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乱挤乱摊成本、盈亏不实、偷税漏税、乱发钱物、行贿受贿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为严肃财经法纪,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经济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对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审计监督。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及《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现对全省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审计监督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由审计事务所负责。
  (一)中直、省直单位所属的集体企事业单位在长春市的,由省审计事务所负责审计监督;在其他市、县(不含城区、白城市和延吉市)的,由其所在市、县的审计事务所负责审计监督。
  (二)各市、地、州直属单位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由其所在地的审计事务所承办(不含城区、白城市和延吉市)。
  (三)县(市、区)直单位所属的集体企事业单位及镇集体经济组织,由县(市、区)审计事务所负责审计监督。
  (四)省轻工厅直属单位所属的集体企事业单位,由省轻工审计事务所负责审计监督。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