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5件规章和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0年3月22日)废止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局
关于对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审计监督报告的通知
(1990年3月13日 吉政发〔1990〕18号)
省政府同意省审计局《关于对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审计监督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审计监督的报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省集体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据统计,到一九八八年末,全省城乡集体企事业单位已有七万八千户,职工总数近一百五十四万人,工业总产值一百零八亿元,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23.8%,缴纳各种税金十四亿元,占全省税金收入32%,为我省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但是,由于对集体经济组织缺乏有力的监督,一些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财务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乱挤乱摊成本、盈亏不实、偷税漏税、乱发钱物、行贿受贿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为严肃财经法纪,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经济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对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审计监督。为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及《
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现对全省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审计监督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由审计事务所负责。
(一)中直、省直单位所属的集体企事业单位在长春市的,由省审计事务所负责审计监督;在其他市、县(不含城区、白城市和延吉市)的,由其所在市、县的审计事务所负责审计监督。
(二)各市、地、州直属单位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由其所在地的审计事务所承办(不含城区、白城市和延吉市)。
(三)县(市、区)直单位所属的集体企事业单位及镇集体经济组织,由县(市、区)审计事务所负责审计监督。
(四)省轻工厅直属单位所属的集体企事业单位,由省轻工审计事务所负责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