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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资办电的若干政策措施[失效]

  十、本办法授权省计经委解释并制定施行细则。

附件二:       集资办电电量出售办法

  一、集资办电的分成电量,在兑现二分钱电量和其他集资电量之后,剩余电量拿出一定比例,用于集资出售。
  二、出售对象为省内经济效益好,而电力供应不足,又有承受能力的自愿认购的企业。
  三、认购企业与当地电业部门及省电力投资开发公司签办具体协议,一年一办。
  四、出售集资办电电量的价格,由省电力投资开发公司提报计算依据,经省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附件三:       集资办电电量兑现办法


  根据国家关于“谁投资,谁用电,谁得利”的集资办电政策,为分配和使用好地方分得的电量,特制定此办法。
  一、集资办电电量包括的范围
  (一)使用地方电力建设资金和国家合建项目中,地方按投资比例分得的电量(包括试生产、提前投产的电量);
  (二)地方集资自建电源的全部供出电量;
  (三)地方组织引进外资及与华能合资建设电源的全部供出电量;
  (四)地方投资购置电网的用电权电量;
  (五)地方集资购置的一九八七年电力建设债券用电权电量。
  二、集资办电电量的兑现原则和标准
  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重点保证投资者的用电权。
  (一)对参股办电和购置地方用电权的电量,按参股协议条款进行电量分配兑现;
  (二)对缴纳“电源建设配套费”的用电单位,以人民币一元年供给三度电量,五千度电占用一千瓦电力的标准按期兑现。供电时间为交款二十四个月后开始。
  (三)各地按国家规定征收每度电二分钱交付的电力建设资金,从交款的第二年起二十四个月后,以人民币一元供给二度电量的标准砍块分给各地区和重点企业;
  (四)对本条(一)、(二)、(三)项分配后结余的电量全省统筹使用,根据条件出售部分集资电量。
  三、集资办电电量的分配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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