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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资办电的若干政策措施[失效]

附件一:   用电企业增加用电电源配套建设费征收办法

  一、除城乡居民生活、事业单位及农业排灌用电和用购买用电权方式增容或单独参与全省集资办电自行解决增加用电的企业之外,凡被列入省、市(地)、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省里提供新增电力的企业用电,都要征收电源配套建设费。
  二、对被列入省、市(地)、县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的项目,均按批准的扩初设计的用电容量,每千瓦征收一千五百元。老企业扩、改建项目按扣减本企业已缴纳二分钱电力建设资金的兑现电量后不足部分进行征收。
  三、缴纳电源配套建设费的用电企业,享有全省集资办电电量用电权。按所缴纳的资金每元钱三度电计算,缴纳资金后二十四个月开始供电。若需要提前供电,可在出售集资电量中给予照顾。
  缴纳电源配套建设实行不缴不供电和实际用电后多退少补的办法。
  四、用电企业(或建设单位)在固定资产计划项目审批立项过程中。在工程投资概算内,应列出新增用电的电源配套建设投资,工程正式开工前,与所在地区电业局签定供电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电源配套投资建设费。如资金额度较大,一次交付有困难的,可先缴纳百分之六十,剩余部分在工程投产用电前一年全部缴齐。各地区电业局将签定的供电协议副本报省电力局备案并抄送省电力投资开发公司。
  五、实行趸售供电的农电系统,由农电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征收资金统一上交各供电地区电业局。
  六、征收的电源配套建设费,由各地区电业局统一收缴,并于当月转入省电力投资开发公司专用户,由省电力投资开发公司统一管理。
  七、电源配套建设资金,作为省地方电力建设的专项资金,单列帐户,专款专用,由省计经委会同省电力局根据国家和省批准的电力建设计划统一安排,用于全省集资办电。
  八、企业缴纳的电源配套建设资金,不返本付息,由用电工程项目自行消化。
  九、电源配套建设费免征各项税收。代征电源配套建设费的电力部门,可按年征收总额的千分之二提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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