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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资办电的若干政策措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5件规章和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0年3月22日)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资办电的若干政策措施
 (1990年3月13日 吉政发〔1990〕19号)


  为加快电力建设,解决电力资金不足问题,根据国家“谁投资、谁用电,谁得利”的政策,在已实施的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制定我省集资办电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凡被列入省、市(地、州)、县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除电力工程外),需要省里提供新增电力的用电企业,均按扩初设计核准的用电容量,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每千瓦征收一千五百元电力建设资金作为电源及其送出工程配套建设费用参加全省集资办电,并按缴纳的费用享受全省集资办电用电权(具体办法见附件一)。
  二、国家新规定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用于能源部分,重点作为电力建设基金,拨给省电力投资开发公司。
  三、从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职工退休费统筹金和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中每年滚动借贷二千万元,作为电力建设工程储备款,由省电力投资开发公司负责借贷并及时偿还本息。
  四、从地方办电分成电量中拿出部分电量作为集资电量销售,所得资金用于全省电力建设(具体办法见附件二)。
  五、凡经省批准建设有上网电量的热电厂及企业自备电厂扩建和新建项目,每千瓦分别按二百五十元和五百元作为省投资入股,并按投资比例享有用电权,这部分资金按拨改贷款还本付息。
  六、对已投产的珲春、吉林两电厂从一九九0年起按十年还本付息要求,实行新电新价,还本付息的资金再用于电力投资。今后陆续建成投产的电厂均按此规定执行。
  七、有条件的企业,可为电厂建设提供设备、材料和劳务,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折成资金,作为集资办电资金参加全省集资办电(有改、扩建项目单位可以抵冲电源配套费),并按投资比例享有用电权。
  八、集资办电电量兑现办法见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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