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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消防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消防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消防工作指示与消防法规;
  二、组织制定和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与操作规程;
  三、划分消防责任区,指定各该责任区的消防负责人,明确职责,逐级落实消防安全任务;
  四、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主持消除火险隐患的工作;
  五、领导专职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工作;
  六、配备消防器材,设置消防水源,指定专人检查维护;
  七、组织群众扑救火灾。
  第八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重要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特点建立配有相应装备和人员的专职消防队,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其人员列为生产人员,享受本单位同等职工的工资、奖励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各企业、事业、机关、学校、农场等单位和城镇街道要普遍建立义务消防队,在本单位消防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防火和灭火工作。义务消防队员训练、执勤、灭火的时候,按出勤对待。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十条 农村人民公社所在地要建立以社直单位职工为主的基干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在春冬季节坚持夜间集中值宿。各生产大队、生产队都要建立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
  在居住密集、建筑易燃、火灾危险性大的生产队,要选配一名防火安全员,在春冬季节负责本队的防火检查和重点部位的巡逻守护,按中等劳动力水平予以计酬。

第三章 消防监督

  第十一条 省、市、地、州、县、市辖区和铁路、林业、工矿区的公安机关,设立相应的消防机构,监督本地区的消防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关的职权:
  一、依照本规定,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居民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令,规定消防行政、技术措施,审查各部门、各单位规定的具体消防办法和技术规范;
  三、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监督消除火险隐患;
  四、监督检查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防火和施工,督促城镇建设和管理部门维护、改善城镇公共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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