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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科研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失效]

  17、科研单位自己组织的经济收入的留用部分,按省有关规定用于建立科研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在科研发展基金的比例不低于60%和职工奖励基金的比例不高于20%的前提下,集体福利基金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以便逐步改善科技人员的生活条件。
  三、对科研单位实行扶持政策
  18、科研单位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同级科委批准并纳入计划的科研新产品和中间试验产品,出售以后获得的经济收入,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科研单位每年生产性收入在五万元以内,免征所得税,超过部分依率计征。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通过科研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除缴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外,不征税,也不上交。
  19、银行对科研单位视其偿还能力,实行低息、无息或长期贷款。
  20、科研单位创造的外汇收入,按国家规定应该分成的部分全部留用,可用于进口科研器材、派员出国学习、考察等方面的开支。
  对于科研单位需要进口仪器设备和少量器件、材料的,有关部门在外汇上应给予照顾和支持。
  21、为了减轻科研单位的负担,对专门从事为科学研究提供器材装备的部门,在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经营、自负盈亏的前提下,所经营的科研器材一律免收工商税、所得税;每年取得的纯利润,上缴国家40%、上级主管部门20%,本单位留用40%。上缴主管部门部分,留作科技发展基金。
  四、在应用、开发研究单位中,进行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
  22、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贯彻“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精神,由省科委负责提出科研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确定试点单位,明确改革的目标、内容和措施。要进一步对试点单位放权、“松绑”,并从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外贸等方面,对试点单位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科研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另行发布实施。
  五、逐步破除科研单位的地区和部门所有制,促进科研与生产结合
  23、从我省实际出发,各地区和各部门的科研单位,可以采取科研单位与生产部门联营、建立行业技术开发研究中心、地区性技术开发研究中心、科研生产联合体、科研一设计一生产一供销一服务“一条龙”、企业化社会化研究所以及厂所、厂校长期技术合作等多种形式,逐步破除科研单位的地区和部门所有制,使科研与生产更紧密地结合起来。
  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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