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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22日)废止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
 (1983年8月27日 吉政发〔1983〕19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实施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权限

  第三条 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记功、记大功,均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厂长(经理)决定。
  第五条 企业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厂长(经理)授予;系统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授予。
  第六条 通令嘉奖,根据企业提名,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晋级,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企业厂长(经理)决定。
  第八条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职工在具备《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五条所列的表现之一者,均应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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