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探亲规定》中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九、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十、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单位可按《探亲规定》发给探亲期间的工资和报销往返路费。
十一、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十二、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十三、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问题的通知》办理,即(一)军官一方已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内标准工资照发,探亲路费自理。(二)军官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回家团聚时,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探亲待遇。(三)在同一年内,如职工一方已享受探亲待遇,而军官一方又利用年休假进行探亲时,职工一方原领的路费,原则上应退回。
十四、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坏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致使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五、职工在探亲期间,因患急病不能及时返回工作、生产岗位的,有当地卫生部门出具的当地急诊诊断证明,经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其超假的时间,可按病假处理;到农村探亲的,要有公社卫生院的诊断证明,到城镇探亲的,要有县(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