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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水系环境质量标准(暂行)

  第八条 松花江流域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其它有关单位,必须统一水质监测项目和方法。应按〔80〕国环办字第77号文件《环境监测标准分析方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环保、卫生、水产、工交、农林、水利等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环保部门牵头,协同监督有关企、事业单位执行本标准。
  第十条 凡从事对水域有影响的生产建设,科学实验或其它有关活动,包括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在内,必须按规定在实验、设计、施工前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对积极执行本标准,在水质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凡违反本标准的规定,破坏水质保护及造成恶果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和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根据《松花江水系保护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按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收取排污费。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在搞好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综合性调查和科学研究,为实现松花江水系水质保护和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附表:       松花江水系环境质量标准表


               水质进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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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 质 级 别
 编
     河流名称    河   段   现状 1985年 1990年
 号                      以前  以前
 1  第二松花江 源  头→白山大桥  Ⅰ   Ⅰ   Ⅰ
 2    ”   白山大桥→江北大桥  Ⅱ   Ⅱ   Ⅱ
 3    ”   江北大桥→哨  口  Ⅴ   Ⅳ   Ⅲ
 4    ”   哨  口→松花江村  Ⅳ   Ⅲ   Ⅱ
 5    ”   松花江村→三岔河口  Ⅳ   Ⅲ   Ⅱ
 6   拉法河  蛟河纸厂→入 湖 口  Ⅳ   Ⅲ   Ⅱ
 7   辉发河  辉  南→桦  甸  Ⅳ   Ⅲ   Ⅱ
 8   伊通河  长  春→靠  山  Ⅴ   Ⅳ   Ⅲ
 9  第一松花江 三 岔 山→哈 尔 滨  Ⅳ   Ⅲ   Ⅱ
 10   ”   哈 尔 滨→木  兰  Ⅴ   Ⅳ   Ⅲ
 11   ”   木  兰→佳 木 斯  Ⅳ   Ⅲ   Ⅱ
 12   ”   佳 木 斯→同  江  Ⅳ   Ⅲ   Ⅱ
 13  嫩 江  拉  哈→江  桥  Ⅳ   Ⅲ   Ⅱ
 14   ”   江  桥→大  来  Ⅲ   Ⅱ   Ⅱ
 15  阿什河  阿  城→哈 尔 滨  Ⅴ   Ⅳ   Ⅲ
 16  呼兰河  铁 力 镇→庆  安  Ⅲ   Ⅱ   Ⅱ
 17   ”   呼  兰→松花江口  Ⅳ   Ⅲ   Ⅱ
 18  汤旺河  新  青→丰  林  Ⅱ   Ⅱ   Ⅱ
 19   ”   丰  林→上 甘 岭  Ⅳ   Ⅲ   Ⅱ
 20   ”   上 甘 岭→伊  春  Ⅲ   Ⅱ   Ⅱ
 21   ”   伊  春→西  林  Ⅲ   Ⅱ   Ⅱ
 22  汤旺河  西  林→汤  原  Ⅴ   Ⅳ   Ⅲ
 23  牡丹江  敦  化→西崴水库  Ⅴ   Ⅳ   Ⅲ
 24   ”   西崴水库→大 山 咀  Ⅲ   Ⅱ   Ⅱ
 25   ”   东 京 城→宁  安  Ⅲ   Ⅱ   Ⅱ
 26   ”   宁  安→牡丹江市  Ⅳ   Ⅲ   Ⅱ
 27   ”   牡丹江市→莲花水库  Ⅴ   Ⅳ   Ⅲ
 28   ”   莲花水库→依  兰  Ⅳ   Ⅲ   Ⅱ
 29  倭肯河  桃山水库→碾子河口  Ⅲ   Ⅱ   Ⅱ
 30   ”   碾子河口→依  兰  Ⅴ   Ⅳ   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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