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排污单位和城市下水道管理部门,必须建立污染源档案(包括用水量、排水量、水质及处理方法等),并报送各级环境保护办公室和松花江水系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各种污水按排放污染物的性质(可沉降固体、可氧化物质、放射性物质、病原体、化学毒物等)和数量进行分类分级。逐步实行排污收费、罚款和赔偿损失的制度。
第十六条 农业、卫生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流域内使用农药、化肥的管理。从一九八0年开始,禁止使用汞制剂、砷制剂等剧毒农药。大力提倡和推广生物和综合防治病虫害的方法。
第四章 管理、科研和监测
第十七条 松花江水系保护工作统由松花江水系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并实施管理办法。水域各段的保护分别由吉林、黑龙江两省各级革命委员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凡有重大污染源的部门和单位,必须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松花江水系水质监测站网由领导小组统一规划,合理布设。吉林、黑龙江两省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卫生、城建、水利、生产、农业、地质等)分工负责,定期定点监测。
各地区、各部门、各工矿企事业单位,要定期向水系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监测结果,汇总刊布。遇有紧急情况或重大事故,要立即报告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松花江水系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松花江水系污染和水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工作,由松花江水系保护领导小组会同国家科委统一组织。吉、黑两省科委和环境保护办公室要搞好组织协调。各有关工矿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必须主动承担任务,积极参加科研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本条例,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可由各级革委会或松花江水系保护领导小组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
1、在水资源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2、在水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或监测中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成绩显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