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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2、对接收进馆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的整理、统计和鉴定,积极开展利用工作,逐步形成城建档案资料检索、咨询服务中心。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实行两套异地保管,以确保其安全。
  3、根据本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抗灾、战备等工作的需要,研究汇编城建史料和参考资料,为各单位提供使用,发挥城建档案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对驻市各单位城建档案的报送工作和市属城建系统各单位的城建档案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5、收集和管理与城建档案内容有关的科技书刊等资料。
  第八条 城建档案的范围:
  1、城市基础材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经济、人口、科学、文教、卫生、资源、测绘地名、土壤、植被、地质、地震、地热、地沉、水文、气象等方面的调查、统计、勘测基础资料。
  2、城市规划、建筑管理、房地产管理(包括:各种规划、征用土地执照、建筑执照、产权凭证、抗震加固文件等)方面的档案。
  3、市政工程和公用事业设施(包括:道路、桥梁、涵闸、隧道、给水、排水、消防、防汛、供气、供热、供电、电信、煤气、路灯、环卫等)方面的档案。
  4、交通运输建筑设施(包括:铁路、公路、车站、码头、机场、仓库、公共交通等)方面的档案。
  5、工业建筑(包括:工厂、矿山、电站等)方面的档案。
  6、民用建筑(包括:学校、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医院、体育馆、广播电视、影剧院、住宅、宾馆、剧场、办公楼等)方面的档案。
  7、园林及古建筑、纪念性建筑、构筑物(包括:公园、绿化地带、名胜古迹、纪念碑、城市雕塑、纪念馆、古树名木等)方面的档案。
  8、水利(包括:河渠、湖泊、水库、堤坝等)方面的档案。
  9、人民防空及地下建筑,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军事建筑工程设施方面档案中的确需交城建档案馆保存的部分。
  10、环境保护(包括:环境监测、污染源治理等)方面的档案。
  11、郊区村镇建设方面有关的档案。
  12、城市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方面的档案。
  第九条 各市城建档案馆应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具体制订接收城建档案的范围、份数、期限、要求等项制度,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省直有关专业主管机关应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向所在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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