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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5修正)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六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第二十七条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候选人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八条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列入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整和增减。
  第二十九条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提出的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交各选区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第三十条 选举委员会,应向选民较详细地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让选民知名、知人、知情。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三十一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一个选区的选民如需到另一个选区应选,选举委员会应将该选民的自然情况和表现向其所到选区选民介绍清楚,并使其与选民见面。

第七章 选举程序和方法

  第三十二条 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其投票形式,要从实际出发,以方便选民参加选举为原则。可以设立投票站,分别投票:农村以村或社设立中心投票站;县直各系统几个单位联合划分一个选区的,应在各单位分别设立投票站。也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分别到年大体弱、行动困难和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的选民中,组织投票。还可以召开选举大会,组织选民进行投票选举。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三条 选举日期,一般应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或选举委员会统一规定,选举日从投票日算起一至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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