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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5修正)

  第十九条 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
  (一)凡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以及有本地常住户口在上述单位做临时工(选举前未辞退)、合同工、家属工等人员,均在所在单位登记。
  在校学生一般应在学校登记。
  (二)离退休人员行政关系在原工作单位的,在原工作单位登记;行政关系不在原工作单位的在常住地登记。
  (三)临时到外地劳动、学习或居住的选民,不能回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凭选民资格证明或持身份证,在现住地登记。
  (四)现役军人,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在编职工,随军家属,行政关系在军队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在军队登记;在地方医院住院的军队伤病员,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干部、战士,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的人员,在所在地方选区登记。
  (五)出国探亲、学习、讲学、访问、考察、援外等工作人员和留学生应在原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登记。
  第二十条 下列人员准予进行选民登记: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因反革命案或其他刑事犯罪案被判刑并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不予登记。
  第二十二条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暂缓登记。
  第二十三条 根据医生证明,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予登记,病发时中止其行使选举权利)、呆傻人员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四条 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和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将迁出原选区的选民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第二十五条 选民登记结束,经本级选举委员会审查,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对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还应当发给选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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