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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5修正)

  乡、民族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系统(包括较大的生产、事业、机关单位)选举县、市、区人大代表时,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县、市、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指导所辖区域及各系统的选举工作。
  选区设选举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第七条 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九至十九人。县级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乡级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县级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选举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一)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工作计划;
  (二)宣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三)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四)进行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
  (五)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的代表名额,组织选民推荐并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汇总、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规定选举日期,主持投票选举,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宣布选举结果,颁发代表证件;
  (七)受理选举中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处理决定;
  (八)协助有关部门检查处理选举中群众检举、控告的违法案件;
  (九)依法解答有关选举工作的问题;
  (十)做好统计报表和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作出选举工作的总结报告。
  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工作机构即行撤销。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九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各级行政区域的不同代表名额基数和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的方法确定。
  第十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一百二十名为基数,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名额。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名额;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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