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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5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7日)

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
 (1989年5月20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1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 1995年6月16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选举程序和方法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九章 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条 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认真执行差额选举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五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经费,由本级财政开支。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设立选举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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