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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

  现场扣留财物,不能即时开具统一罚没收据的,必须开列扣留清单,注明执行单位和执行人,并应有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名,待结案后补开罚没收据或退回。
  行政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应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法对物品进行常规性抽样检测时,应依照抽检规定的数量和频次抽取样品。依法需要进行临时性抽检的,应出具抽检通知书,对抽检样品须开列清单,证明抽检目的、种类、数量和检测项目,经执行机关执行人签字、押印后送达当事人。
  抽样检测后,应将抽检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被抽检后的物品如仍有使用价值,应退回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法调查案件并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时,一般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需要专业技术鉴定的,应有能够出具合法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勘验结果应形成现场笔录,并由勘验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 在查处行政案件中,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本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执法工作难以进行,需要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协助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

第四章 行政执法工作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其监督对象是:
  (一)所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
  (二)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工作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贯彻执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
  (三)行政执法工作规则建立情况;
  (四)行政执法工作具体部署情况;
  (五)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查处情况;
  (六)其他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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