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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血液管理条例

  (一)负责组织实施同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献血及采血年度计划;
  (二)监督、检查本辖区血液管理工作;
  (三)对行政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市(地、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县(市)血站和暂未建立血站的县(市)医疗单位的《采供血许可证》。
  第九条 吉林省血液中心设在长春市中心血站,负责全省血液业务指导工作。

第三章 公民献血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用血量下达年度献血计划。
  各单位必须按献血计划做好组织落实工作,按期完成献血任务。
  第十一条 凡男性二十周岁至五十五周岁,女性二十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公民,均应献血。
  第十二条 公民(含居住一年以上暂住人口)应按献血计划到当地血站献血。
  第十三条 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年满二十周岁的学生在校期间应献血一次;现役军人由部队按当地政府献血计划组织献血。
  第十四条 公民一次献血量为二百毫升至四百毫升;一次献血量为四百毫升者,可按完成两人次献血指标计算。
  两次献全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五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由血站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无偿献血证》和“无偿献血章”。
  第十六条 公民献血后,可休息二日(含献血当日)。休息期间,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照常。
  完成献血计划的单位由血站发给完成献血计划证明。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雇佣他人代替完成本单位或个人献血计划指标。
  严禁以盈利为目的组织他人献血,严禁对献血者敲诈勒索。

第四章 采供血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血站是国家采供血专业机构。各市、县(市)建立中心血站、血站、均须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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