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努力办好民族中小学。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以朝鲜语言文字授课的单一民族学校,也可以设立朝鲜、汉两种语言文字分班授课的民族联合学校。
自治县为山区朝鲜族等居民逐步设立以寄宿为主的中小学校。
自治县内朝鲜族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朝鲜语文教学,也要搞好汉语文教学,使学生掌握朝鲜、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努力调动各行各业及广大群众办学的积极性,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托幼事业的发展,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多种形式兴办托儿所、幼儿园。
城乡可设单一的朝鲜族幼儿园;乡村也可以设立朝鲜族、其他民族分班的联合幼儿园。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高度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师范院校毕业生由教育部门分配使用。采取各种形式努力提高在职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
自治县根据边疆山区的地理特点和上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教师总编制。朝鲜族中小学教师的编制要适当放宽。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朝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放宽录取标准、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照顾。
第六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增加科技投入,推动科技进步,加强科研机构科技队伍建设,开展群众性科技活动,鼓励发明创造,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农业科学技术发展,做好农业科学普及和示范推广工作,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技咨询服务和科技承包,发展农村科技示范户,不断提高农村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对朝鲜语文的研究和规范化工作,促进朝鲜语文的健康发展。
自治县内国家机关重视并努力做好朝鲜、汉两种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开展民族理论和朝鲜族的历史、文学、艺术、教育及民俗的研究工作。
第六十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文化建设中,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继承和发扬民族的文化艺术传统,发展具有民族特点和民族风格的文学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