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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朝鲜族人员。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用朝鲜、汉两种语言文字办理案件,保障各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可同时或分别使用朝鲜、汉两种文字。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坚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依靠改革开放和科学技术进步,加强林业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粮食生产和多种经营,发挥森林、水力、矿藏等资源优势,发展工业生产和对内对外贸易,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实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保护生态和开发资源相结合的方针。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水力、矿藏和土地等自然资源。
  自治县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当地条件,积极创办利用自然资源的企业,发展各种加工工业。自治县无力开发的资源,依照国家法律、政策等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多种形式开发利用。在开发利用资源时,应充分兼顾当地集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自治县鼓励和扶持集体或个人依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开发性生产。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按照国家森林法和有关政策,积极搞好林业建设,对林木、林地实行国家、集体、个人等多种形式经营。宜林的荒山荒地可承包给集体或个人造林,实行谁造谁有的原则。
  自治县自治机关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切实搞好护林防火、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严禁滥砍盗伐、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珍贵野生动植物,禁止随意猎捕和采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积极发展粮食生产。
  自治县在农业生产中,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力发展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
  自治县自治机关要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各行各业积极支援农业,努力做好各方面的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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