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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条例

  (二)制定、修改乡合作基金会章程;
  (三)审议积累资金收取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或变更重大的或代表要求审查的积累资金使用事项;
  (五)审议通过下一年度积累资金预算方案;
  (六)罢免或改选理事会成员;
  (七)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召开乡合作基金会会议;
  (二)对乡合作基金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编制积累资金预算方案和拟定各项决议;
  (四)执行乡合作基金会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五)在乡合作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积累资金使用决策;
  (六)监督积累资金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乡合作基金会根据需要可以自愿组成县合作基金联合会,共同研究积累资金管理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乡合作基金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乡合作基金会的组成方式;
  (二)乡合作基金会的性质和职权;
  (三)乡合作基金会会议的一般召开办法和特殊召开办法;
  (四)乡合作基金会的代表、理事会成员及积累资金代管人员的职责;
  (五)积累资金使用的决策办法;
  (六)收益分配办法;
  (七)对乡合作基金会的代表、理事会成员及积累资金代管人员的监督、质询、罢免办法;
  (八)理事会成员、积累资金代管人员失职、以职谋私或与他人串通,违反乡合作基金会章程或积累资金代管合同,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章程中的内容,本条例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底积累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乡合作基金会公布积累资金收支情况。
  第二十四条 乡人民政府应支持乡合作基金会的工作;乡合作基金会应向乡人民政府通报积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审计、指导积累资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积累资金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守法,忠于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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