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乡(镇)村集体企业条例

  (一)在生产上应达到的数量和质量要求;
  (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生产、工作条件;
  (四)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七)解除、变更合同的条件;
  (八)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鉴证,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严禁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
  在企业工作的男工与女工实行同工同酬。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逐步建立劳动保险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用于乡(镇)村行政或农村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不得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税后利润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留给企业的利润,要保证大部分用于增加发展基金,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加强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改造和发展。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按标准组织生产,严禁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章 企业的指导与协调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制订企业的区域发展规划,指导企业的发展,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产业政策;
  (三)组织管理企业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素质,指导企业提高计划、资金、质量、设备、技术、劳动等方面的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管理现代化;
  (四)提供技术、信息、质量检测及供销等服务,总结、推广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经验;
  (五)协调企业与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