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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关于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捕捞的,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和省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捕期的规定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和省规定禁捕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处50元至5000元罚款;
  (二)使用鱼鹰捕鱼,处50元至200元罚款;
  (三)使用电力捕鱼的,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使用冰板张网捕鱼的,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
  (五)使用鱼叉、土□子、密缝箔捕鱼的,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
  (六)未经批准使用搬罾子、快钩捕鱼的,处20元至200元罚款;
  (七)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5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的,破坏他人养殖水体或养殖、捕鱼设施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未按本条例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除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外,可没收渔具;并可以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非机动渔船,处50元至150元罚款;
  (二)机动渔船,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渔具和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可按下列标准罚款:
  (一)非机动渔船,处25元至50元罚款;
  (二)机动渔船,处50元至1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的,除没收渔获物、渔具外,并处罚款:未经批准捕捞经济幼鱼的,以及用合法渔具、捕捞方法捕鱼,裹获的经济幼鱼超过规定比重的,每超过1公斤罚款10元;捕杀不合采捕标准甲鱼的,每个罚款50元;采集甲鱼卵的,每个罚款10元;采捕幼蚌的,每公斤罚款2元;采捕幼河蟹的,每公斤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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