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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四方坨子人民检察院人事任免问题的决定
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四方坨子人民检察院人事任免问题的决定
(1988年7月21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简化专门人民检察院人事任免手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
六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作具体规定”的精神,省七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决定,将四方坨子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以上干部的任免,交由镇赉县人大常委会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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