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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禁止赌博条例

吉林省禁止赌博条例
 (1986年12月14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赌博是以财物作注比输赢的违法行为,必须严厉禁止。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进行赌博活动的,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赌博财物较少的;
  (二)流窜赌博情节较轻的;
  (三)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的;
  (四)为赌博活动放哨、串联或者护场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者赌博财物较多的;
  (二)流窜赌博情节较重的;
  (三)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机动车辆或者船只的;
  (四)胁迫、诱骗他人进行赌博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拘留,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参与赌博的;
  (二)包庇或者窝藏赌博违法、犯罪分子的;
  (三)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论处: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二)以查禁赌博为名抢劫赌博财物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司法人员依法执行取缔赌博公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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