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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9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公路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
 (1986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路修建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章 养路费的征收与使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省境内的国、省、县、乡级公路(以下分别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专用公路。
  第三条 公路的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全面规划、重点发展、精心施工、加强养护、科学管理、确保公路畅通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的交通行政部门为公路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实施和监督执行。各级公路管理部门是同级交通部门的分支机构,负责公路修建、养护与管理。
  第五条 全省境内的公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道、省道由省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划,分别组织有关市、地、州公路管理部门修建、养护与管理。
  县道由各市、地、州公路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并组织有关县(市、区)公路管理部门修建、养护与管理。
  乡道由县(市、区)交通行政部门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修建、养护与管理。达到公路技术标准时,由县(市、区)公路管理部门验收,经省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后计入公路统计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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