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发放采伐许可证时,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其他单位或个人,到国有林内拣集陈材倒木,须经森林经营单位批准。
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采伐当年或翌年春季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四十六条 采伐林木实行检木号印制度。凡采伐的木材,一律由林业主管部门加盖由省统一制发的检木号印。
检木号印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明。否则不准运输。
以铁路整车运输木材,凭盖有“吉林省林业厅木材运输专用章”的要车计划表,办理运输手续。以铁路零担和以公路、航运运输木材,省内运输的,凭起运县的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明办理运输手续;运往省外的,凭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明办理运输手续。
第四十八条 运输下列木材和木制成品免予办理木材运输证件:
(一)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胶合板;
(二)各种木制家具、农具、木炭;
(三)个人搬家携带自有的拆毁材、旧房木等,凭公安机关的《迁移证》运输。
第四十九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持有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准擅自设立木材检查站。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一)模范地执行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同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作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二)扑救森林火灾、制止滥砍盗伐、防止事故有显著功绩,使国家和人民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积极培育良种壮苗,承包荒山造林,成绩显著的。
(四)坚持合理采伐,及时更新,成绩显著的。
(五)积极进行综合利用,节约、代用木材,发展多种经营,成绩显著的。
(六)发展林业教育、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普及林业科学知识、推广林业生产技术,成绩显著的。
(七)无森林火灾、无滥砍盗伐、完成造林育林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