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发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证的决定
(1986年7月24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便于省人大代表视察工作,行使
宪法、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发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证。
一、省人大代表持《代表视察证》,就地就近进行视察,必要时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视察。
二、视察的主要内容是了解
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方针的实施情况,议案办理情况,以及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
三、代表应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