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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园林内各种服务设施和服务活动,必须服从园林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园林内所有服务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园林管理部门的规定,自觉保护园林。
  第四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城市园林绿地(包括风景区、公共体育场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四十一条 园林管理部门组织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国家;单位自行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单位;个人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个人。
  城市内一切树木的采伐或更新,均须经园林管理部门审批,不得擅自砍伐。对有碍安全供电、通讯的树木,由园林管理部门统一修剪或砍伐。
  第四十二条 园林绿地内不准挖窖、取土、采砂石、种植农作物、倾倒污物;不准毁损花卉、践踏草坪;不准放牧、打鸟、狩猎、弃尸。严禁攀折树枝、刮树皮、倚树搭棚等有损风景和花木生长的行为。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执行本条例有下列贡献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同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有重大贡献的;
  (三)对制止或检举严重破坏城市各项设施的人和事件有功绩的。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下列条款之一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令其限期退出违章占用的土地,吊销其用地许可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责令其停建或限期拆除。
  (三)拒征、拒拨土地,经教育不改者,令其限期交出土地。
  (四)在给予本条(一)、(二)、(三)项处罚的同时,对违章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还要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并赔偿修复费用,还要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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